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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食品农产品输华:注册、准入与检验

自2026年6月1日起,输华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须依照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在海关总署注册,伊朗各品类还须先获得市场准入。

指南发布 核实 阅读约6分钟迈翰国际贸易

要点

  • 自2026年3月2日起,伊朗限制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并按清单逐批豁免;截至2026年8月31日,已发布17批豁免清单。
  • 自2026年6月1日起,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以及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须依照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取代第248号令)在海关总署注册。
  •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所列17类食品须经出口国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其他企业可通过CIFER注册系统自行申请,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
  • 根据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国按国家和产品逐一实施食品准入,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每个国家每个准入品类的要求。
插图:一片田地的垄行,旁边是木箱和写字板

自2026年3月2日起,伊朗限制食品和农产品出口,并对列入豁免清单的产品放开出口。豁免清单经伊朗贸易促进组织发布;据全球贸易预警(Global Trade Alert)记录,截至2026年8月31日已发布17批。规划任何出货之前,请先确认您的品类目前是否在豁免范围内。

本文介绍另一半要求:中国方面的规定。注册、准入、证书和标签涉及两国主管部门,其中不少工作可以在品类获得豁免之前完成,生产企业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提前准备。本文内容截至2026年10月8日。

哪些企业须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

自2026年6月1日起,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以及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均须依照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在海关总署注册。第280号令于同日取代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因此2026年6月之前撰写的指南所述规则已不再适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不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范围内。

注册途径取决于品类:

  • 官方推荐注册:对于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2026年3月18日)所列的17类食品,申请材料须附出口国主管当局的审查报告和推荐函。该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伊朗,请向本品类的主管部门确认由哪个机构出具推荐。
  • 企业自行申请:其他食品由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申请。

两种途径均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的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CIFER,cifer.singlewindow.cn)办理。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提醒企业谨防虚假网站。系统中的产品类别查询功能可显示注册涵盖的产品类别及对应的HS编码。

注册有效期为5年,按第280号令,大多数品类到期自动延续。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品类,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申请延续。

获得注册的企业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中国进口商须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许可证类别代码519)填写境外生产企业的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初级农产品是否适用另一套制度?

是的:自2025年12月15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9号对初级农产品实施另一套境外企业注册和申报制度。该制度由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公布了须经出口国官方推荐注册的植物源性和动物源性初级农产品目录。

中国进口商须确保货物来自已注册且状态正常的境外企业,并在报关时填报其注册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该目录仍按第219号公告执行,与第280号令分开管理,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同时核对两份目录。

您的品类能否进入中国市场?

仅有注册还不够:中国对食品和农产品按国家和产品逐一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某一国家首次申请向中国出口某类食品时,海关总署可以对该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审查。对于植物和动物产品,海关总署还要开展风险分析,两国政府再商定检验检疫要求,通常以双边议定书形式确定,随后由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在线发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逐条列明准入状态。在开展任何商务洽谈之前,请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核对您的品类。请按具体品类核对,而不只看大类。

海关总署以公告形式发布每个国家每个准入品类的检验检疫要求;请核实是否已有针对伊朗该品类的公告,并向伊朗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准入按品类授予,某一品类的输华要求并不意味着其他品类也可进入中国市场。

哪些证书须随货同行?

每批货物须随附相关议定书或海关总署公告规定的官方证书:植物产品通常为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源性产品通常为卫生证书,均由出口国主管当局签发。海关依照第249号令开展合格评定,其中包括随附合格证明检查。

伊朗由哪个机构签发相应证书,取决于具体品类。请在货物包装前向本品类的主管部门确认,并将证书内容与该品类的海关总署公告逐项核对;部分公告要求在证书上加注附加声明。

买方通常还会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中国与伊朗之间没有优惠贸易协定,因此使用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无论哪种情况,报关单都须申报原产国(地区),且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须属于该国(地区)的生产企业。完整的单证组合请参阅中国—伊朗货运单证指南。

中文标签和入境查验有哪些要求?

预包装食品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标签:目前适用GB 7718-2011,修订后的GB 7718-2025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0号)均于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进口食品的标签须标明原产国(地区)、进口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编号。中文标签可以印制,也可以加贴;但某些品类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货物入境前,贸易双方均须依照第249号令办理备案: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向海关总署备案,中国食品进口商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进口商还须保存进口和销售记录;如该品类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进口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取得。

备案规则可能调整。2026年3月,海关总署就备案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并于2026年3月24日以G/TBT/N/CHN/2239号通报世贸组织;草案将精简填报项目,并将办理时限定为3个工作日。目前仅为草案,正式文本通过前,现行规则继续适用。

货物入境时,海关审核单证,并根据风险选取货物进行查验和抽样;据美国农业部2026年关于中国进口法规的报告,查验可能增加1至10天。标签在查验中一并检查。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货物,将被退运或销毁;其他不合格情况可先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出现风险时,海关可提高抽检比例,或暂停某类产品进口。

具体步骤和顺序是什么?

步骤 责任方 办理渠道
确认品类目前在伊朗出口限制的豁免范围内 出口商 伊朗贸易促进组织
确认中国对来自伊朗的该品类已准入 出口商和进口商 海关总署输华食品目录
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需要时附官方推荐 生产企业;伊朗主管部门 CIFER注册系统
确认是否同时适用初级农产品制度 生产企业和进口商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9号
出口商和进口商分别备案 出口商;中国进口商 海关总署;进口商住所地海关
如需检疫许可,在签约前取得 中国进口商 海关总署
准备中文标签并标注注册编号 进口商和生产企业 GB 7718;食品包装
取得官方证书和原产地证书 出口商 主管当局;原产地证签发机构
申报,通过单证审核和查验 中国进口商 入境口岸海关

实务建议

对伊朗生产企业而言,顺序很重要:先确认品类目前在伊朗获得出口豁免,再确认中国对来自伊朗的该品类已准入,然后办理注册、备案,并准备证书和标签。大部分注册和标签工作现在就可以着手准备。对中国进口商而言,备案、所需的检疫许可、中文标签,以及在报关单中填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都是您自身的义务。

运输是另一个问题。迈翰贸易工具页面提供最新通道状态和路线规划工具。随货单证请参阅中国—伊朗货运单证指南;买卖双方如何分担费用和风险,请参阅中国—伊朗贸易如何选择贸易术语。

常见问题

伊朗食品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在中国海关注册?
需要。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以及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境外冷库,均须依照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在海关总署注册。对于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所列的17类食品,申请还须附出口国主管当局的推荐。
海关总署注册的有效期是多久?
5年。按第280号令,大多数品类到期自动延续;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品类,企业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申请延续。
伊朗食品现在能出口到中国吗?
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该品类已列入伊朗出口限制(自2026年3月2日起实施)的豁免清单(截至2026年8月31日已发布17批),且中国已对来自伊朗的该品类准入。规划出货前,请先核实这两点。
中文标签可以加贴吗?
大多数预包装食品可以:中文标签可以印制,也可以加贴。但某些品类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信息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3号(中国政府网)
  2.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中国政府网)
  3. Decree 280 – GACC Update to Overseas Food Facility Registration(GAIN CH2025-0204)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海关总署(中国政府网)
  5. Industry Advice Notice 2025-63:关于海关总署第219号公告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注册要求澳大利亚农业、渔业和林业部
  6. Measures for Administration of Quarantine Access of Entry Animals and Plants Notified(GAIN CH2022-0007,副本)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APEDA转载)
  7.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经海关总署网站访问)
  8.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商务部
  9. 预包装食品标签新国标GB 7718-2025要点解读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转载)
  11. FAIRS Country Report Annual: China(GAIN CH2026-0026)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
  12. Draft Regulation on the Listing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of Imported Foods Notified(GAIN CH2026-0043)美国农业部海外农业局
  13. Iran: Government bans all food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 exports(state act 96917)全球贸易预警(Global Trade Alert)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报关方面的专业意见。规定和线路可能变化,发运前请核实最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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